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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在衡陽賄選事件中,當選SD記憶卡的76名省人大代表中有56人送錢拉票,人均送錢近200萬元;全部參會的527名衡陽市人大代表中,有518名收受錢物合計達1億元,包括候選人、人大代表以及工作人員都參與了賄選。該案涉及人數之多,人群之廣,涉案數額之大,以及整個過程中表現出來的濃厚的組織性,都是聞所未聞,舉世震驚。
  堵住代表選舉漏洞,讓賄選不起作用。只有讓選舉無效,取消當選人的資格,並依法追究所有參與賄選人的責任,才會使人引以為mSATA戒,有效遏制賄選之風。
  然而,對賄選行為進行追責,必須外接式硬碟以賄選敗露為前提。像衡陽事件這樣,如果不是那位送出60多萬元的農村基層代表候選人得知落選後當場暈倒,如果不是因為其他事情使賄選敗露,就很可能會瞞天過海,賄選得逞。衡陽事件是市人大代表選舉省人大代表發生的醜行,而這些候選人既然在省人大代表選舉中行賄,就無法排除他們在當選市人大代表乃至區縣代表時不同樣行賄。而且,這麼高比例的候選人和選舉人參與賄選,尤其是連選舉人外的工作人員也參與進去,賄選過程又表現得那麼富有組織性,就充分說明這次賄選事件並不是偶然性的特例,而是該地早就存在甚至大面積存在賄選之風,只不過沒像該事件那樣暴露出來。
  賄選本來就具有隱蔽性,很多賄選行為是難以發覺、無從追責的,所以要有效遏制賄選歪風,還需要在責任和懲罰之外想辦法,需要從根本上打消候選人的行賄動機。其實,賄選作為選舉與民主進程中的一個伴生物,國外有成熟的治理經驗,即擴大選舉人範圍,使選舉人多得沒辦法賄選。像衡陽事件這樣,如果不是由500多名市人大代表選舉省人外接式硬碟大代表,而是由50萬、100萬衡陽人民選舉,賄選不僅像瞎子摸象那樣非常盲目,即使向500人、1000人行賄也不管用,也就沒有人白扔錢進行賄選了。而且,根據人民主權原理,代表的層級越多代表性就越差,在人民有條件行使選舉權的情況下,是沒理由讓代表們代為行使的。
  可見,衡陽事件也暴露出了選舉機制方面的問題,在進行嚴格追責之外,也應從制度方面進行審視,由此改進不合理的選舉機制,及時補上制度漏洞。我們從上世紀50年代就實行選舉,選舉制度也應該與時俱進,希望衡陽事件能成為促進直選制度進步的契機。□吳元中  商務中心(原標題:[批評/回應]治理賄選的最有效方式是擴大選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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